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懺悔理論
釋惠空
經中常說懺悔能滅罪,我們肯定懺悔的主要目的在於滅除罪障。罪障一般說有三種,即業障、報障和煩惱。其實三者是一體的──煩惱是因,因煩惱而造業;一旦形成業,只要時節因緣成熟,必定會招感果報。因為煩惱在還未造業前是隱伏的,所以一般懺悔多就業跟果報而論。但經中說懺悔能滅罪,為什麼懺悔就能滅罪呢?本文正要說明此中的理由。下文分三個層次來談:
一、轉變業緣
這是從業感因緣改變的事相上,說明懺悔除罪的理由。依佛法而言,所造的業就如同種子一樣,適當的時節因緣成熟,就會現行招感果報。此論是基於業種不消亡的立場,說明業種不消,但可以在業種成熟為果報的過程中,改變其因緣,令種子不成熟或得到一種相對性的變化,而達成果報改變的目的。從世間法來看,世間既有種子可以用種種方法使其不發芽成熟,業種亦可以有種種善法因緣使其不感果報,因為佛法是不離世間法的。它一方面保留了業果不消的道理,承認罪業本身還是會招感果報,另一方面又由於對應的因緣改變,而達到懺悔滅惡生善的功能。
關於業感因緣的改變,以下分析其中不同的義涵:
(一)量變義:這是用增加善法的方法,使先所作的惡法得到相對性的改變。如《十住毘婆沙論》說:
「升鹽投大海,其味無有異;若投小器水,鹹苦不能飲。如人大積福,而有少罪惡,不墮於惡道,餘緣而輕受。又如薄福德,而有少罪惡,心志狹小故,罪令墮惡道。」
這是以鹽巴喻惡法,水喻善法;一升鹽巴加入一碗水中,即鹹得難以入口;若把這一升鹽巴加進一大水池中,即一點也嚐不出鹹味。行者亦如是,從量變的意義來看,修集了大福報,大功德,相對的惡業苦報就淡了;若沒有修集福德,便直接感受到苦報的強大逼迫性。
(二)分散義:廣義來說,這亦是一種量變義;但此是透過時空的延展,使惡業解體,慢慢消散。如此讓惡業的能量,一點點細碎的釋放,果報就不會以劇然猛烈的方式出現。譬如一個人一次背一千公斤的重擔,即不能負荷,會被壓垮,但如果把時限拉長,一天只背一公斤,則不覺其負擔,慢慢地就可以把罪業消化於無形,此亦近於今人所謂分期付款的方式。
(三)承藉義:這是從憑藉他力的作用,而使果報改變的立場來說明。譬如鐵丸直接放在水上,必定會下沈,但若放於船上,或是打造成大鐵船,因假借水的浮力,即不會下沈。所以,行者若如是承藉佛力、福報、功德,亦能免三途苦報。經中亦有相似比喻,如《那先比丘經》云:
「人在世間作惡至百藏,臨欲死時念佛,死後者皆生天上,我不信是語……那先言:船中百枚大石,因船故不沒,人雖有本惡,一時念佛,用是不入泥犁中,便生天上。」
(四)壓伏義:這是說明透過一強而有力的外力制伏,而使其業果不能成熟招報。譬如以石壓草,令草不生,只要壓伏的力量在,業果甚至可以永不生起。但因為沒有破除草的生長能力,壓伏的因緣消失,還是能感果。但行者只要能不間斷的修集福慧,則果報自然就永無縫罅可感,也就達到除罪的目的。
二、摧破業果
廣義來說,摧破業果和改變業果因緣一樣,都是從善惡對應的立場來談。但本文為強調此摧破的對治義,故仍分開討論。所謂摧破,是以一種善法對治的力量,將業種能生的作用力破壞,直接破除業本身的體質,令果報不生,所以基本上,這還是從事相上而論。關於此對治義,可以從兩個角度來說明:
(一)善法對治:佛門中有名的善法對治,就是「五停心觀」;停就是停止的意思,它分別以不淨觀、慈悲觀、因緣觀、數息觀、念佛觀等五種善法來止息我們心念中貪欲、瞋恚、愚痴、散亂、罪障等五種惡法,這就是對治義、摧破義。而若就懺悔而言,其善法對治亦有差別:
1、發起善心,所謂信心和慚愧心。信心,是信因果,信造惡業,將來會受惡果報,故不敢造惡。而慚愧心,是慚愧追悔自己的過失,承認自己的過失,用悔心來斬斷造惡之心。
2、發露。發露是向他人自陳過失,如此心不覆藏瑕疵,即回復清淨。譬如將樹根曝露出來讓太陽晒死,則枝葉等即不能繼續生長。若能將自己罪過陳露,則業即不得感果。
3、斷相續心。這是發起堅決的心志,對治相續的惡念,讓自己不再做惡。
4、精勤修善。這是指發起三業的精勤,努力修善;或發起對正法的好樂心、大願心,如思惟無常、發菩提心等等。
5、思惟憶念十方佛的神通、功德、智慧,招感佛的功德力來對治惡心。
以上皆是從善法、善心的立場來談,有有漏的善、有無漏的善;有凡夫的善、有聖者的善;有身善、口善、意善。當然,善法對治的方式還有很多,總之都是用一種善的力量來摧破惡業種子,使惡業種子破壞。譬如薪材被火所燒、病被藥除、雪為日融、暗被燈破,這當中,火、藥、日、燈喻如善法,薪、病、雪、暗喻為惡法。惡法碰到善法,惡法就會消除,就好像薪碰到火被燒亡、雪碰到太陽被融化的道理一樣。也就是說,理論上,惡業存在沒有錯,但因為善法的對治,惡業即得以消亡,這是符合於佛法因果律的。從因果的立場來解釋,因為造惡業,所以有惡果報,如果你不去加以對治,惡果報將來終會成熟;但今天因為我們以善法來對治(因),所以惡果報消亡了(果),這就是因果。當然,我們要對治得恰當,如對症下藥,才能藥到病除;火候夠,薪材才能燒盡。佛法不悖因果律,世間有這樣的道理,佛法當然也可以應用這樣的道理,它還是符合於事相的因果法則的。
(二)心性轉變:關於業果的摧破,前面是從客體的善惡法對治關係來談,這裡則是從心性主體由惡轉善的立場來補充說明。在《金光明經文句記》中有提到「業隨觀轉」和「由定心想成勝相,熏修力強,能轉惡業。」的觀念。這兩句話,就是從心性改轉的角度來說明業能轉變的道理。因為一切業都是由心所造、由心所成就的,心本身就含藏有惡業,惡業是因,果報是果;惡業由心造,惡果由心現,在它還未形成果報、或將要形成、或正在形成、或已形成果報之時,我們都可以透過強而有力的觀想之力,如觀想善法、觀想佛菩薩的功德,而讓惡果報轉變。這是心善、心惡互相轉變的摧破義。
三、觀法無生
前面轉變業緣和摧破業果,是從事相講,此觀法無生是從空理契入。從事相講,是由業實有的立場出發,一是把外緣改變,一是把內因摧破;而這裡從理上契入,則根本否認業的實體性。所謂觀法無生,就是了知一切法本來就是清淨的、是空性的,既然一切清淨,惡業、果報本自就都不存在。這是從覺迷、明暗的正反差異來談,譬如迷路之人,知道了正確的方向,就不存在迷失方向的問題;光明出現,就沒有黑暗的道理一樣。所以說只要知道無生(覺),罪(迷)就不存在,如此發起空性智慧,即畢竟達到滅罪生善的目的。
而在體達法性清淨、空性的過程中,還是隨眾生根性,而有不同角度的契入:
(一)觀法如幻:這是從諸法如幻夢的立場來說明業果本無的道理。我們現前這一切境界,就像鏡中的影像,或夢中的境界一樣,都是假的,不真實的。舉例來說:今天我們看到鏡子裡有很多錢,在不知道它只是鏡子裡的影像時,會生起欲求之心,但一旦發現它只是鏡子反射出來的影像,貪求之心就會放下。同樣的,看到鬼影會害怕,但發現它是夢中的影像時,就不再恐懼。我們現實生命中的種種境界,就像鏡中的錢、夢中的鬼影一樣,只要我們認識到它只是鏡像、夢境,就不會對它產生欲求心、恐懼心等等執著,因為我們知道它是假的,拿不到,它也不會跑出來。知道一切如夢幻,業就沒有了、消亡了。如《淨業障經》云:
「諸法如影響,欲恚無處所,如幻夢水月,實無染恚者。」
(二)觀法緣生:這是從諸法緣生無自性的角度來說明業果本空。如《大乘三聚懺悔經》云:
「如來所說一切諸法從因緣有,或有生滅,過去已滅,未來未至,現在無體,無有業障,無業障處,現作諸行亦無業障。……以是義故,一切諸法無有業障。」
又如《合部金光明經》云:
「一切諸法從因緣生,如來所說異相生異相滅,以異因緣故,是時過去諸法已滅已盡已轉,如是業障無復遺餘。」
這裡所謂緣生無性的道理,可以舉水之氫氧和合的關係來方便理解。大家都知道水(H2O)是由氫跟氧和合而成的,透過方法把它分解成氫跟氧以後,水原有的濕潤特質就消失了。所以,當我們知道水只是氫跟氧和合的因緣性,就能了解其濕潤之本質的虛假性,這就是緣生性空的道理。所以我們可以從水濕潤特質不存在的道理中,證明一切萬法本身的自體性,就跟水的濕潤性一樣,是因緣和合虛假成立的。
(一)唯心所現:這是從如來藏自性清淨心的立場,說明所現唯心,一切皆是清淨。如《占察善惡業報經》云:
「顯示一切眾生六根之聚,皆從如來藏自性清淨心一實境界而起,依一實境界以之為本,所謂依一實境界故,有彼無明不了一法界,謬念思惟現妄境界,分別取著集業因緣。」
又如《普賢觀經》云:
「觀心無心,從顛倒想起。如此想心,從妄想起,如空中風無依止處,如是法相不生不滅。何者是罪?何者福?我心自空,罪福無主,一切法如是,無住無壞。」
及《釋禪波羅蜜》云:
「一切萬法,悉屬於心,心性尚空,何況萬法?……以一切諸罪根本性空常清淨故。」
這唯心所現的道理,同樣可以透過譬喻來說明。我們以捏泥巴為例:一團泥巴可以把它捏成鬼,也可以捏成人、捏成狗,甚至捏成佛。捏成鬼時,它就變成鬼,看起來就會嚇人;但把它一揉一捏,變成佛以後,又得到大家的恭敬。所以說,泥巴團捏成的鬼、人、狗、佛的形像本身就像外在的生命境界一樣,並沒有它的實體性;關鍵在於泥巴,泥巴比喻我們身心的本性,就是清淨的自心。我們只要認識到這清淨的本心,就像把這泥巴一捏,一切外在的善惡業都不存在了。
四、因果法則的相應
此節提出的三種懺悔理論,基本上是互相重疊貫通的;也就是說,雖然是業緣的轉變,可是在業緣轉變當中,就含有摧破和無生的含意,這是隨個人心性而淺者見淺,深者見深。因為一切法本來就是由心所現的,你認為它是因業緣轉變而使業果不現來達到懺悔目的也可以;你認為是因摧破業果而達到懺悔目的也可以;你認為是體取無生而懺悔成就也可以。總之它是理事貫通的,在一法上,三個理同時存在,關鍵在於行者的智慧、懺悔時運心的心念、懺悔所依的法門和理則,而對應到不同的理,產生不同的懺悔力用。三者是完全可以隨個人因緣而成就的。
但雖說三者可以完全隨個人因緣而成就,但卻同樣立足於因果法則的基點之上,禪宗百丈老人與野狐的故事,一段修行人「不落因果」或「不昧因果」的公案中,說明佛法是非常講究因果法則的。因果法則是世、出世間都必須遵守的原則,如偈云:「假使百千劫,所作業不亡,因緣會遇時,果報還自受。」就說明了業、報的因果不爽。對於這首偈子,我們應該理解為──在因果律之下,我們所造的善惡業,如果沒有其他的因緣加入,業永遠存在。但如果我們加入適當的因緣,則業存在與否就有了轉圜的空間。這裡要強調的是,在因果法則之下,以我身口意三業所造的善惡業為因,必定都有相應的後世異熟善惡果報為果。因此,在因果法則之下,本文懺悔理論能否成立,必須通過檢視來證明:
首先就第一點的外緣改變來說:假設我們不修善增福、不承藉依憑的福德去改變業的外在因緣,就會像碗中的鹽水般鹹苦難堪,或像鐵跟石頭一樣直接沈入海底。但因為我們造作了善業(因),使得外在因緣改變了(果),所以當果報出現時,它自然就相應於這種善的時節因緣,而得到相應的除罪滅苦的懺悔功能。所以,它是符合因果原則的。
其次,就對治而摧破業果而言:如果生病了,沒有找到好的醫生、沒有用正確的藥,病就不會醫好;如果燒薪材,火沒有達到燃點、沒有風的吹助,薪也不會燒盡。所以,病被醫生治好、薪被火燒掉,都要具足種種因緣;換句話說,只要因緣具足,對治的因果關係就可以成立。所以在摧破的立場下,如果我們不加入善法,惡業就不會改變;而我們加入了種種善法,有漏的、無漏的,才使得惡業改變,這當然也符合因果法則。
再就觀法無生的立場來看:我們之所以有業,是因為有執著;如果不能把執著、錯誤知見放掉,必然會跟業相應。所以當我們能把知見改變,徹底放掉執著,相應於諸法幻化、本來性空、本性清淨這麼一個不執著的法性時,就沒有業的存在。而在執著與不執著、覺悟與不覺悟之間,關鍵在於我們是否如實做夢幻觀、空觀和唯心觀。如果你不觀空、不放掉執著,業不會消亡;正因為透過空觀的智慧力量,才使執著放掉,業得已消亡。所以這也絕對符合因果律的。
在因果法則的檢視下,證明這三個理論都可以成立,三者可以說都因為加入了某些成分,而使業得到改變,達到懺悔的功能。不過,三者的差別在於其符合因果法則時,有相應度的不同。所謂相應度,就是相應於法性的程度;也就是說要達到除罪的懺悔功能,有其相應的因果條件,而不是隨便加入任何因緣都可以達成的。譬如懺悔僧殘罪,要二十位比丘作羯磨,這就是相應於作法懺的法性;取相懺時,必須要入定、要見好相、要如理的禮佛、觀想,透過與取相懺相應的因果關係,才能將罪業消除;無生懺也一樣,必須如理觀察法性如幻、緣起、唯心,相應於無生懺的法性。三者的差別,就在相應於因果法則的法性深淺中表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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