入世奮鬥打拼,出世淡泊名利,窮盡一生我們在試探生活的意義,品嘗生活的樂趣和苦澀。 但我們很少思考死亡,考慮如何從容而體面的面對死亡。對於死亡缺乏必要的準備和思考或許也是醫患矛盾的原因之一。
死亡是一個忌諱的話題,但請想像一下:你失去知覺和自主呼吸,氣管被切開,胃管、引流管、導尿管,呼吸機滴滴的報警聲時不時響起,護工幫你擦洗剛剛失禁滿身的糞便…… 當你的心跳驟停,你是希望醫護人員給你注射那些讓你苟延殘喘的藥水,按壓你不能自主起伏的胸膛,還是希望所有人停下來,讓你安靜的去。
你是希望再苦苦掙扎一下,還是想隨風而去,這不重要,因為,這個決定由你的家屬來做。除非你生活在美國,並且簽署過 DNR 。
DNR 是 Do not resuscitate 的縮寫,中文一般翻譯為拒絕心肺復蘇術,某些時候也稱為 No Code 。
Code 一詞在美國醫院裡有特殊含義,是「Calling in a Code Blue」的俚語形式,意思是將急診隊伍召喚過來;與之對應的「No Code」的意思就是發生心臟呼吸驟停時,不再召喚急救團隊前來復蘇。
DNR 是基於患者及親屬意願,由患者或其指定代理人同醫生簽署的法律文書,用以聲明是否接受心肺復蘇或進一步的循環支持。「允許自然死亡」(Allow natural death, AND)常廣泛用來替代 DNR ,因為AND更強調做些什麼,而不是消極地避免做什麼。
69 屆金球獎電影《繼承人生》裡,喬治·克魯尼的老婆意外事故後,呼吸機維持生命,因為早先簽署過DNR,醫院停止了高級生命支持。上圖為喬治·克魯尼向他的岳父展示DNR文件,他岳父也不得不同意放棄繼續的維持治療。
老年人、慢性病長期住院患者、晚期癌症患者等。
患者在簽署 DNR 後,除了在心肺復蘇過程中的不進行插管,其他治療並不受影響,這些患者同樣可以接受化療、抗生素、透析等其他合適的治療。
簽署 DNR 的過程中醫務人員也起很大的作用。如果醫務人員臨床技能或經驗不足,本來患者還可以活個1-2年,你卻建議本人或家屬簽 DNR ,這顯然是很荒謬的,或許可以制定一些相關的指南來規范。
DNR 主要體現尊重生命,尊重自主權的倫理原則。當您面對一個生命垂危的患者,家屬簽字要求拔管,但患者本人已經失去意識,不能充分溝通,這個時候拔還是不拔,是個問題。這裡面不僅涉及倫理道德問題,還有社會問題和法律問題。
在美國簽署 DNR 是一個非常普遍的現象,不少人甚至將 DNR 的 Code 紋在身上,以便醫務人員可以及時發現。
在國外和台灣,實行 DNR 有法律的認可,早在2000年5月,台灣立法院就在法律中規定 DNR 合法,美國法律中也有相應的規定。
在台灣,DNR 法令有兩種形式:1、由患者本人簽署(DNR-P)、2、由患者家屬簽署(DNR-S),如果患者失去意識或不能表達本人意願時,將由患者家屬簽署。如果患者和家屬都沒有簽署 DNR,患者生命垂危時,根據法律規定,醫務人員必須盡力搶救。
在台灣,DNR 指令大部分由患者家屬來定,醫生通常也是與家屬溝通,真正由患者本人簽署的不到 20%,韓國和新加坡亦是如此。在台灣普通老百姓中,超過一半以上還是贊成生命垂危時簽署 DNR ,大部分人表示不想再遭那份罪。看來,好死不如賴活著這個說法在台灣不怎麼流行。
在中國大陸的臨床實踐中,當患者有呼吸循環衰竭或心髒驟停風險時,臨床醫生也會提前向患者家屬告知病情,並簽署一個同意書,決定是否接受氣管插管、胸外按壓等治療措施。如果不接受插管,也相當於DNR指令。但是,中國大陸關於 DNR 這方面的法律還是空白,家庭成員意見不一致導致因為這種類 DNR 指令而出現的糾紛甚至法律訴訟也不在少數。
我國是一個非常傳統的國家,更多時候我們都是在談論怎麼「生」,怎樣在這個社會中立足和成才,很少談論怎麼「死」的更好。 DNR 其實提供了一種讓人可以在生的時候思考死亡的很好機會,值得我們去嘗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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